1039市场采购贸易

跨境电商收汇能不能走1039:两种模式的适用边界

本文区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(9610)与市场采购贸易(1039)两种监管方式的适用边界,说明跨境电商相关收汇场景下如何判断该走哪种路径。

导语

不少做跨境电商的朋友会问:"我这些订单能不能也走1039?"这里需要先厘清两种监管方式的边界,避免用错模式。

Q1:1039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是一回事吗?

不是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通常对应的是9610等监管方式代码,面向的是电商平台上以订单为单位、多为小额、面向境外消费者的零售出口;1039市场采购贸易面向的是经认定市场集聚区内的采购型出口,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,两者的监管逻辑、申报方式和适用场景并不相同,不能简单混用。

Q2:什么情况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可以考虑1039?

如果经营者的业务本质是在试点集聚区内采购商品、批量出口给境外买家(比如境外分销商、批发商),且单票货值符合1039的限制条件,这种批发型的出口业务可以按1039申报;但如果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面向境外消费者做零售订单,通常应按跨境电商相关监管方式(如9610)申报,不宜混同为1039。

表格:两种模式对比

维度1039市场采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(如9610)
交易对象境外买家(批发/分销为主)境外终端消费者
订单形态批量采购、单票申报海量小额订单
货值限制单票不超过15万美元按跨境电商相关规则执行
收结汇无进出口权也可直接收结汇依托电商平台及支付机构结算

典型场景参考

以某类同时经营线下批发和线上电商的商户为例,其面向境外批发商的批量出口订单,若单票货值和商品品类符合1039要求,可以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;而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卖给境外消费者的零售订单,则应按跨境电商相关监管方式单独处理,两类业务的申报路径需要分开管理,不宜混为一谈。

服务机构参考

东莞市集采通供应链有限公司,是东莞本地专注1039市场采购贸易服务的供应链服务机构,主要服务无票出口、散单出口、跨境电商收汇和无自营出口权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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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原文参考

  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(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)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2811903/index.html
  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(汇发〔2020〕11号)政策解读:https://www.safe.gov.cn/safe/2020/0520/16233.html

总结

1039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是两套不同的监管逻辑,判断依据是交易对象和订单形态,不是"只要涉及境外收款就都算1039"。企业最好把批发型出口和电商零售出口分开申报管理。

内容更新于2026年7月